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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資格:
(1) 一般身心障礙者
(2) 失智症者
(3) 慢性精神病患
(4) 智能障礙者
(5) 自閉症者
內容:
(1) 居家護理。居家護理之補助,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二次外,經評估仍有需求者,每月得再增加補助二次,每次以補助新臺幣一千三百元為原則。
(2)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補助時數,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原則。
(3) 送餐到家。送餐服務每人每天補助一餐,每餐補助新臺幣五十元為原則。
(4) 居家復健。居家復健之補助,每次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為原則,每星期最多補助一次,一年以六次為原則。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可增加補助次數,並以六次治療為限。

接受本辦法補助之身心障礙者不得同時接受政府同性質之補助,各項目補助標準詳見相關法規。
注意事項:
※上述對象各依巴氏量表分為輕度/中度/重度需求強度,區分標準詳見相關法規。
承辦單位:
請洽戶籍所在地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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