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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時間:
101年7月11日起
資格: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二、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三、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五年內購買且辦有
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者。
內容: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
幣二百二十萬元。
二、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五年。
三、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
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四、補助方式:符合第五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憑繳款證明及身心障礙者
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請領補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逕撥付予身心障礙者本人。
注意事項:
身心障礙者就房屋租金補貼或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辦理
承辦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電話:
02-877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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