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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
資格:
(三項條件均需同時符合):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居家」身心障礙者;
2. 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居家護理所開立設備證明書影本;
3. 實際已在使用各項用電維生器材之身心障礙者。
內容:
補助金額
1. 呼吸器:補助64度用電
2. 氧氣製造機:補助238度用電
3. 血氧監測儀:補助22度用電
4. 咳嗽(痰)機:補助2度用電
5. 抽痰機:補助6度用電
6. 冷氣機:補助264度用電

補助項目:
1. 呼吸器;2. 氧氣製造機;3. 血氧監測儀;4. 咳嗽(痰)機;5. 抽痰機;6. 冷氣機
◎手指型(電池型)血氧監測儀不予補助。
注意事項:
1. 冷氣機電費僅補助5至10月。
2. 限以下資格之身心障礙者申請:
(1) 因神經系統、皮膚相關構造嚴重損傷導致身體排汗功能喪失,經醫事專業人員診斷需使用冷氣調節室溫方能維持正常體溫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 領有重大傷病卡之外胚層發育不良症(無汗症)、遺傳性表皮分解水皰症(泡泡龍)、魚鱗癬症者,經醫師診斷需使用冷氣調節室溫方能維持正常體溫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3. 診斷證明需註明「因神經系統(皮膚相關構造)嚴重損傷導致身體排汗功能喪失,故需冷氣調節室溫」等字樣。
承辦單位:
請洽戶籍所在地社會局
電話:
1996 (內政服務熱線);02-8195-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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