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假牙補助
時間:
98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
資格:
A.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B. 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須於滿三年以上,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但假牙維修費不在此限。
內容:
(一)全口活動假牙。
(二)上顎半口活動假牙。
(三)下顎半口活動假牙。
(四)上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五)下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六)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七)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八)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九)活動假牙維修費。
注意事項:
申請補助裝置假牙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承辦單位:
服務提供單位:
(一) 口腔篩檢服務:直轄市、縣(市)市政府結合或委託具有合格牙醫師證書、開業執照及執業執照,且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
(二) 審核篩檢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1、 直轄市、縣(市)市政府。
2、 直轄市、縣(市)市政府結合或委託之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本部評鑑合格地區級以上醫院或專業民間單位。
(三) 裝置假牙服務:具有合格牙醫師證書、開業執照及執業執照,且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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