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時間:
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本部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
資格:
非自願離職失業(定義詳見網站說明)一個月以上,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前項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內容: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四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六千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一萬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二萬元。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補助標準,依前項規定之標準加給百分之二十;同時符合者,以加給百分之二十為限:
(一)獨力負擔家計。
(二)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二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

前項第一款所稱獨力負擔家計,指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之子女者: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三)離婚。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
(九)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為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但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者,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承辦單位:
勞動部
電話:
0800-085151
02-8995-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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