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幼兒教育券
資格:
全國滿五足歲未滿六足歲之幼兒,且合於以下規定者。
(1) 當年度九月二日起至次年度九月一日止出生之幼兒。因特殊原因未依齡托教者,不在 此限。
(2) 實際就讀已立案私立幼稚園。
(3)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幼兒教育券:
(4) 就讀公立幼稚園或農會附設托兒所。
(5) 就讀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核准招收五足歲幼兒之班級學生數外超收者,或未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6) 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7) 幼兒於學期中途(十月十五日)後入學者,不得請領。
內容:
每人每一學年補助新台幣一萬元,分兩學期發放。
注意事項:
一、由教育(內政)部統一印製幼兒教育券,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轄區內擇定適當地點(如國民小學)供家長領取。各縣市政府得視實際情況另定發送方式。
二、家長憑券選擇理想幼稚園或托兒所就讀,再由各園所於審查無誤後,扣抵學費,並回收幼兒教育券,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前統一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
三、跨縣市或未事先領有幼兒教育券就讀之幼兒,請逕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欲就讀(托)之園所辦理入學手續並補發幼兒教育券。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十月底及次年四月底前,統一填列所轄各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五歲幼兒就讀(托)領受幼兒教育券數量動態(以園、所為單位),並以每一學期新台幣伍仟元標準,製據分別報教育部、內政部請款;並應統一造具幼兒名冊,留存縣(市)府備查。
承辦單位:
請洽戶籍所在地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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