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連江縣家庭照顧子女津貼
地區:
連江縣
時間:
100年7月1日
資格:
一、設籍條件:現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之縣民或外籍與大陸籍配偶,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本縣,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設籍本縣連續滿6個月者。
(二)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前設籍本縣且累積滿6個月者。
二、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
定金額,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者。
三、照顧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照顧未滿4足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未就讀(托)於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子女者。
(二)照顧12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
四、照顧者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者。1.照顧未滿4足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未就讀(托)於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子女者。2.照顧12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
內容:
照顧子女1人者,每月3,000元;照顧子女2人者,每月6,000元;照顧子女3人以上者,每月9,000元
注意事項:
申請發給本津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全戶所得、財產歸戶清單。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照顧12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津貼者應檢附,照顧4足歲以下子女免附)。
六、其他相關文件(健保投保證明、留職停薪證明、大陸籍附旅行證、外國籍附居留證)。
七、前項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附具受委託者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承辦單位:
連江縣政府
電話:
0836-2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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