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資格:
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3歲以下。
內容:
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
給付期限:每一子女最長合計發給6個月。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注意事項:
被保險人應檢具下列書件郵寄本局申請:
1.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如申請書所附證明業經投保單位蓋章,即不需另行檢附)。
3. 被保險人(如為外籍配偶或大陸、香港、澳門地區配偶,應檢附居留證影本)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1)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4.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承辦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電話:
41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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