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生育補助 - 花蓮縣
地區:
花蓮縣
時間:
102年6月1日
資格:
(一)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花蓮縣達一年以上。
(二)新生兒已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前項第一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一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內容:
每胎10,000元,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部分鄉鎮另有5000-10,000元不等的生育津貼。(秀林鄉、卓溪鄉 每胎10,000元。光復鄉 第3胎補助5,000元、第4胎(含以上)補助10,000元、生雙胞胎者每次補助20,000元、生育3胞胎者每次補助30,000元。)
注意事項:
(一)凡符合本計畫補助資格之婦女(或配偶),得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以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取得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確認後,向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請領生育補助,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二)父母設籍不同鄉鎮市者,應以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申請機關。
(三)生育婦女如於產後亡故者,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依民法繼承順位適格申請人代為申領。
承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社會暨新聞處
電話:
03-8227171 #38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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