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生育補助 - 台南市
地區:
台南市
資格: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後出生,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前項第二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內容:
第1胎金6,000元;
第2胎以上每名12,000元。
注意事項: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承辦單位:
台南市政府民政局
電話:
永華市政中心 總機︰886-6-2991111
民治市政中心 總機:886-6-632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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