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
地區:
全台
資格:
勞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於參加保險滿280日分娩或滿181日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內容:
生產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30日生育給付。
(103年5月30日以後生產的婦女,均可領到2個月的勞保生育給付。)
注意事項: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
1.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2.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4) 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4.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承辦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電話:
41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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