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時間:
101年7月11日起
資格: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未
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二、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三、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四、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五、租賃房屋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六、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內容:
房屋租金補貼按月每坪最高新臺幣三百三十元,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為上限。但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
注意事項:
身心障礙者就房屋租金補貼或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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