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緊急生活扶助
資格: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工員訪視評估,並符合弱
勢家庭相關規定者: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困境。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內容:
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十二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承辦單位:
請洽戶籍所在地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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