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公費留學
資格:
(1)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未兼具其它國籍者。
(2)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若為同等學力,須限碩士班在學者),或在本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年齡在45歲以下。
(3) 未曾獲得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之留學獎助金,或曾獲得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之留學獎助金。
(4) 應提出符合標準之擬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
內容:
103年度補助金額與方式如下:
(1) 一般生、原民生及勵學優秀生每年發放定額獎學金美金4萬2,000元。
(2) 身障生,依程度別支給,重度以上視、聽障及多重障礙者,每年發放總額美金5萬4,000元之定額獎學金;中度視、聽障、多重障礙及其他障別重度以上者,每年發放總額美金5萬元之定額獎學金;除前述2類外之障別,每年發放總額美金4萬8,000元之定額獎學金。
承辦單位:
教育部
電話:
(02)7736-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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