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清寒學生留學獎助
資格:
(1) 持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補助證明(須為行政主管機構開立)之清寒優秀學生。
(2) 非當學期畢業之在學學生。
(3) 在校學業成績優異(以每系所前40%或每班前30%為原則),或在專業領域有研究著作或獲獎事蹟者。
(4) 外國語言能力及其他甄選資格,須符合薦送學校自訂規定。
內容:
每位選送生補助經費項目可包含學費、來回機票及生活費;學校配合經費不得少於本部核定補額之20%。但選送生獲本部全額補助者,薦送學校毋須提供配合經費。
承辦單位: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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