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資格:
1. 非自願離職。
2.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3. 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內容:
A. 給付標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其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B. 給付期限: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6個月為限。
C.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津貼,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注意事項: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有扶養眷屬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承辦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電話:
41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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