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失業補助
資格:
1. 非自願離職。
2.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內容: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注意事項:
符合失業給付條件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1.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3.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5. 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6. 有扶養眷屬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承辦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電話:
41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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